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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收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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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界定,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四个因素同时具备,(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受到损失;(三)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
关于不当得利民法典这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如下情况下,当事人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予以返还。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例如,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因收养而被解除,不再负担。若该养子女仍赡养其生父母,则属于尽道德义务,对于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养子女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务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本无清偿的义务,但若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受领时,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而取得利益,债权人得到利益也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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