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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
复议机关经复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复议决定:(一)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标准得当的,决定予以维持;(二)赔偿决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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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委托保管人进行保管,因保管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付后,应当向保管人或者第三人进行追偿。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职权中,错误将财产交付或者分配给不应获得财产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且不能及时追回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向不当得利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进行追偿。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受理,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理由。赔偿请求人仍坚持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赔偿请求人经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相关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在指定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决定驳回赔偿申请。
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有证据表明撤回申请不是赔偿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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