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据此,人民法院变更原行政裁决,只限于拘留、罚款、没收财务、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可以被撤销的。如果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认为该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予以撤销;或者当事人认为该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法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民、法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就成为申请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但享有申请权,而且还可以决定是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即享有处分权。申请人撤回申请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提出撤回申请的必须是公民、法人,包括公民、法人特别授权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其他人不能提出撤回申请要求; 2.撤回申请必须自愿。撤回申请是公民、法人主动放弃复议的请求,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欺骗、威胁、强迫公民、法人撤回申请,尤其是行政机关。且公民、法人附条件的撤回请求,也不能准许; 3.申请撤回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即标志着行政复议活动结束。如果公民。法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不满意,又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实际上已不可能; 4.撤回申请需说明理由。复议申请的撤回是公民、法人的权利,但也应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因为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逼迫公民、法人违心地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存在,得不到及时纠正。这既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因此,撤回申请的说明是必要的。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0人已浏览
310人已浏览
284人已浏览
3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