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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14岁(或7-15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具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流动儿童和青少年的父母和其他...
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在北京指的是7至1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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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建议立法者考虑在刑法的高度上对未成年罪犯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和完善。在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保护上,建议以明确的条款对未成年罪犯的受教育权予以规范。在刑法第39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中,可以在第2款中注明“对于被判处管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在第43条拘役的执行中,该条的第2款应增加“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样就把未成年罪犯的受教育权纳入了刑法的具体条文中,并对未成年罪犯的受教育权予以保障和落实,以示对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利的关注和重视,更好地帮助和教育未成年罪犯。我国刑法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不论是在总则还是在分则都存在着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仅凭个别司法解释来弥补是不够的,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对刑法相关内容加以修改和完善,使之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民有权上学接受教育;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果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不能上学,他就失去了受教育的权利;如果没有教育的物质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失败。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和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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