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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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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形式: 1.通关走私,走私分子通过海关进出境,但同时采取假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偷运、偷带或偷寄武器、弹药。 2.绕关走私,也称闯关走私,即走私分子不经过国家海关或者边境哨卡检查站。 3.准走私,也叫间接走私、牵连走私。
1、根据第15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以下情况任一种: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本罪,依照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武器、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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