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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三)对不符...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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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编制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对停业整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暂缓编入名册;对依法被注销执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终止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不得编入名册,已经编入的应当公告删除。
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鉴定:(一)委托人要求终止的;(二)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三)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四)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鉴定材料耗尽、毁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或者拒绝补充的;(五)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七)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八)委托人拒绝交纳鉴定费用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应当终止鉴定的其他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根据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鉴定材料和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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