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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外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2022-09-18
终止或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对其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二)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三)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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