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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对工资债权而言,由于性质特殊,是无法设定担保的。当工资债权与抵押权之间发生竞和时,由于工资是劳动者劳力的对价,是劳动者生活的唯一依赖,如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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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都是特定的。债务是特定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务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偿还全部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需要债务人同意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拒绝的,不能免除。 债务人接受免除债务的,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债务。没有必要以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口头、书面、明示和默示。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两种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的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 2、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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