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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 胁从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八...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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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刑法28条的规定,胁从犯罪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免于处罚,由司法机关认定其是否构成胁从犯,是按照胁从犯还是按照罪犯处理。以及胁从犯罪的犯罪后果、社会恶劣影响,是否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各方面情形,在上述法定原则内,结合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决定或免于处罚、从轻处罚的判决。2、如果“胁从犯”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之前,仅是受到主犯的言语威胁,尚未构成生命威胁的,难以被认定为“胁从犯”,应当会被认定为犯罪。对于胁从犯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刑法28条的规定并非十分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方、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社会恶劣影响、犯罪后果等方面因素的认知而决定的。3、对于造成受害人死亡、重伤等十分严重犯罪后果的,应当追究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其受到胁迫的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这类犯罪后果相当严重的罪行,如果仅因胁从犯受到了生命威胁,就免于处罚,无法体现“罪”与“罚”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与刑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条
一、胁从犯的概念关于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即指在他人暴力强制或精神威胁之下,被迫参加犯罪。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被诱骗而参加表明并无共犯的故意,不存在共犯问题)。二、对胁从犯如何处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主犯了。对于胁从犯,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具体来说,胁从犯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 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 二、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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