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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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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没有影响,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撤销后,股东有以下责任:1。法定清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内容是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因此,公司被撤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中履行以下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不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等。二、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损失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当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并被吊销时,未能及时清算。债权债务未及时清理,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包括租赁协议未及时解除的租金损失等。因此,作为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公司被吊销后对股东没有影响,作为股东不用担心。但实际上,如果公司被吊销,说有影响就是在经济利益上,在法律层面上没有影响。
1、已经注册10年的商标多数都很值钱,可以出售获益。现在成功注册一件商标很不容易,所以,很多人选择购买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年头越长越值钱。注册商标续展之后,即使将来不再使用,也许还能卖个好价钱。 2、注册的越早,使用的年头越长,越容易成为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品牌价值也越高;通过续展保持注册商标继续有效,就是在为品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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