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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办理护照,需要当事人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首次申请护照,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军人在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必须自己办理护照,不能代办。
处理地点: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通信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二楼咨询电话:0512-68661471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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