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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
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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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未登记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彩礼应部分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中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要求退还彩礼。 我国民法规定,离婚后,下列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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