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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2-09-10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的监督指导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组织对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培训工作;(三)对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协调、指导;(四)受理和查处涉及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档案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馆库、档案信息化工程等所需经费。档案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及日常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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