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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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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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