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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拆迁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
拆迁人与拆迁户之间的拆迁安置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拆迁户的被拆迁房屋与拆迁人将来建好的商品房进行“互易”的协议。在这种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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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协议也就是转让合同,我国《民法典》对合同需要约定的内容做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因此,房屋转让协议中,需要约定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双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等 2、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比如实际面积等 3、转让价格 4、付款方式,采用现金支付或是银行转账,全款或是分期等 5、约定交付房屋的期限6双方违约的赔偿等。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也就是说,签订了转让协议之后,需要尽快办理转让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此外,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2月4日,法发(2008)11号)在物权纠纷部分案由没有单独规定征收补偿类纠纷,而是在债权部分案由第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四级案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发生拆迁安置协议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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