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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对探视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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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一人一个同样享有探视权。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获得小孩的直接抚养权,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探望小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可以依法起诉维权。就算是离婚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都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何况只是调解离婚,还没有下达离婚判决书。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1、一方不让行使探视权的,另一方有以下解决方式: (1)与对方协商解决; (2)可请所在地的居委会进行调解; (3)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 2、法律上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4、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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