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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履行保密义务的同时,赋予其执业保密特权,才能消除辩护人的执业风险,防止司法机关对律师滥用国家权力,从而有效保障辩护人的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刑诉法的这一规定,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辩护人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是一种执业权利,而不仅仅是一种义务,其意义重大。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4]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权利: 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周取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有获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义务: 1、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律师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 2、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假证,不得与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 4、对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 6、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守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7、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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