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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
哪些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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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遵循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准则,即“逃逸”是因,“死亡”是果,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害者的死亡结果超出了行为人已制造的危险结果的范围,则这一死亡结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他。上述的第一种观点有欠缺,首先其不符合立法精神,因为它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解释为第二次交通肇事中撞死的其他人,而不包括先前肇事中的被撞伤者。这种思路明显与立法者增加该规定的出发点相悖,而且这种为了解释法条而随意发挥其想象力并任意扩大某一词语的基本内涵的做法,也与当今我们所推崇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其次,其与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也相悖。《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显然,这些规定均将二次交通肇事排除在外,“因逃逸致人死亡”显然是指肇事以后因逃逸而致先前的受害人死亡。第二种观点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因流血过多”的表述不规范,“流血过多”是从死亡的原因上进行表述的,并不能说明“流血过多”是因逃逸行为所造成,如有的肇事者虽逃逸了,但被害人当场就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对肇事者就不能以刑法第133条第三个量刑幅度予以量刑。
肇事者由于自身原因将人撞伤了,并且对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帮助,反而直接驾车而逃的行为,对于肇事者的肇事情节的严重性来给肇事者定罪处罚: (1)对于肇事者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了交通事故,并且没有很好的认错行为,直接逃走,导致其受害者死亡,对于这样的案件,只要肇事者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实自己并不知道逃走了以后,被害人会因为自己的原因而造成死亡的话,或者是,肇事者并没有逃走,而是对被害者进行了救助,但是由于受伤太过于严重,被害人依旧死亡的这种情况。那么,我们就可以确认,肇事者并不具备主观条件或者是客观条件的故意杀人的罪名,这种情况都按照交通肇事来给肇事者定罪并处罚。 (2)假如由于被害人的伤势非常地严重,甚至于,就算肇事者对被害人进行了及时且有效的抢救,但是肇事者依然不能够救助成功的话,在这样的情况下肇事者并没有实施救助,而是想要逃掉罪责然后驾车跑掉了,而且,被害人最终被确定了死亡,这样的话,只能够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并不能根据法律条款中的:“由于肇事者在撞到人之后直接逃跑了,并没有及时进行救助,肇事者就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规定来进行处罚。而是应该根据其中的第二款,也就是:“由于肇事这本身原因将人撞伤了,并且对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帮助,反而直接驾车而逃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比较恶劣的行为,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规定来给肇事者定罪量刑。 (3)肇事者由于自身原因将人撞伤了,并且对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帮助,反而直接驾车而逃。在当时的情形下,肇事者明明知道如果自己不对被害者进行救助,被害者可能有死亡的几率,却还是没有对被害者进行救助,而是直接驾车而逃,最后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在这种案件中可以视情况的不同或者视情节的严重性来给肇事者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是与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如果肇事者在肇事之后将人撞致重伤之后,为了避免自己受到定罪,故意将被害人藏到了隐秘的地方,而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这种情况是必须直接判定直接故意杀人罪的。
交通肇事按照以下量刑标准量刑,您可以作为参考,【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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