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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主要问题等;(二)立法的主要依据;(三)起草过程;(四)确立的主要制度、管理措施;...
规章、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解释由法规司商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总署领导批准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经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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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法律、法规、规章,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宗旨和法律依据;(二)适用范围;(三)主管机关或部门;(四)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五)法律责任或奖惩规定;(六)现行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七)施行日期;(八)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废止的规章,应当在规章中写明予以废止,其他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也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守《》的规定,不得增设;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二)严格遵守《》的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三)依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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