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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怎么退出申请

2022-08-06
申请人:重庆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号;法定代表人:周某,联系电话:xxxxx 被鉴定人:王某,女,出生于198X年X月X日,住址:重庆市xxxx,联系电话xx 请求事项:再次对被鉴定人王某左食指伤情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本申请人于2010年5月18日收到沙坪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寄送的沙劳鉴字(2010)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因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特申请再次鉴定。理由如下: 1、沙劳鉴字(2010)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被鉴定人伤情诊断为:"左食指中节近端1/3以远缺如"明显与事实与符。 被鉴定人受伤后一直在重庆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即重庆市西南医院)治疗。被鉴定人在西南医院的《病案首页》、《病历》及《出院记录》均详细记载被鉴定人伤情,"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诊断"伤情为: 1.左食指末节毁损伤; 2.左食指中节软组织部分缺失。 2、沙劳鉴字(2010)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在载明被鉴定人伤情诊断为"左食指中节近端1/3以远缺如"的情况下,竟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2006)玖级17款之规定鉴定为伤残玖级,显然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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