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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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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未注册商标经过使用便会凝聚一定的商业价值。德国的EgenUlmer提出“在商标上的依赖与贸易价值的权利表现了保护的实际的目的和保护的正当性。因此依赖于注册的形式上的权利只简单地具有培育实际商誉的附属功能。”[1]简单地说,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背后所蕴涵的商誉,只有当商标使用人将商标实际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商标的识别性功能及其价值才能得以体现。以注册形式对商标提供的保护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保护,其目的在于维持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商标权的确定性。使用才是一个商标价值形成的真正基础。未注册商标未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但在其使用过程中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甚至是巨大的物质财富。
根据知名程度的分级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如下: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同,以避免混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注册; 2、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法律还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制止恶意抢注申请人的抢注行为和对未注册商标人的保护措施。具体来说,制定了恶意抢注的处罚措施,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在先使用权。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这是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基本前提。对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故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这是故意侵权行为;但还有不少确属由于客观上两个商标无意冲突,构成相同或近似,这属于过失侵权行为。在未注册商标管理工作中,对于前一种故意侵权行为,必须从重处罚;对于后一种过失侵权行为,则应酌情从轻处理,以达到制止使用目的即可。这样做,既达到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又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有利于更好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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