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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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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情节和销售金额量刑判决。
从2010年3月26日起,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将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改为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目前,我国对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没有统一的立案标准,提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意见》。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数额达到5000元或者有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三次以上赃物,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受过二次以上治安处罚,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数额达到3000元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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