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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国家、省、市、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二)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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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中华民共农村土承包》第14条要求发包必须承担义务:维护承包土承包经营权非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义务;二尊重承包产经营自主权干涉承包依进行产经营义务;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提供产、技术、信息等服务义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业基础设施义务;五律、行政规规定其义务 充赋予家庭土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防止发包随意调整土《华民共物权》第130条重点规定家庭承包发包承包期内调整承包义务并且严格限制别调整例外情形即《物权》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调整承包自灾害严重毁损承包等特殊情形需要适调整承包耕草应依照《农村土承包》等律规定办理 保障家庭土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避免发包随意收土《物权》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收承包义务即《物权》第131条承包期内发包收承包农村土承包等律另规定依照其规定由看发包能承包期内收承包定要求双即使承包期内收承包约定属效约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提高本辖区的防火救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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