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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产假30天,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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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3月25日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所以应该是10天。
根据北京市政府最新颁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应当增加7天假期。也就是说,除了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北京还单独增加了7天,所以现在北京的婚假天数是1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婚晚育的,具体延长多少天,需要查看你所在城市的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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