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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针对于古树的保护,制定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具体如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
市、市(县)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看护责任人签订看护责任书,明确看护责任。看护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并重新签订看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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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擅自买卖或者转让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申请人应当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经市、市(县)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统一编号并制作保护牌。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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