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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检察机关申请。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二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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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该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如果对方威胁到你的人身、生命安全,你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不能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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