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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并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二)为小区内育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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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其费用由财政承担。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为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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