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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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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废弃物排放人、消纳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二)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中装载地点、消纳场地或者现场分类消纳方案需要调整的;(三)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废弃物运输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式四联。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运出工地前如实填写联单内容,经现场工程监理人员和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运输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后,消纳单位应当核实联单记载事项,并将第一联交回施工单位,将第二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第四联分别由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留存备查。联单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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