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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4种期限,即一般期限、延长期限、特殊期限和除外期限。 1.一般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起算日期没有具体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场制作并交付。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在查封、扣押现场,行政机关只得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情形,笔者认为,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2.延迟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案件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扣押的期限延长30日。 所谓情况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违法情形比较复杂,行政机关不能在30日内顺利完成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实体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或者隐匿财物,逃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有必要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 由于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会继续限制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处置权,因此,期限延长决定不能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自行决定。一旦认为有延长必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30日期限届满之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在30日期限届满之前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这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寻求法律救济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查封、扣押的期限只能延长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案件处理的情况如何,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需要办理相关继承公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转移,继承人才可以将房屋进行交易。继承人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都应当缴纳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代位继承没有继承年限。 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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