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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额关于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的解答如下,审判长、审判员: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刑事被害人罗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罗某被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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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如果是行为人实施的故意伤害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此时是要对其家属支付相应的民事赔偿金的,赔偿家属的精神损失以及物质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接受赵**的委托,指派王秀娟、高**律师担任本案受害人叶**、王**的刑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详细阅读了公安侦查卷宗材料,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向受害人及相关证人了解了案件情况。代理人认为,本案伤害事实是清楚的,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严肃性、体现法律公正,现发表以下意见,请法庭采纳: 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的代理词有哪些具体内容
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援助中心田英治律师接受原告人向的委托,参加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熊的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熊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 2009年8月8日上午,原告人因母亲而与向(系被告人母亲)、钟产生矛盾。接着,于当天晚上21:42分被告人熊邀约吕、陈和向等人一起赶到原告人家中质问原告人为什么要打其母亲,原告人向出声,被告人熊便用力一脚踢在原告人向左左腹部,接着2、3个人也冲上前踢原告人。而原告人的妻子(怀有三个月身孕)因保护丈夫,也被踢了数脚。当天晚上原告人夫妇由其家人送进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经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原告人陈因抢救及时得以保胎,原告人向左发虽无生命危险,但脾脏已被踢破无法复原,导致必须切除。原告人向被踢伤的左腹部经张家界市维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伤残,经永定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为重伤。基于此事实,被告人熊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被告人应向原告人向、陈赔偿费用共计172153.25元。 被告人熊的行为,给原告人以及原告人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原告人的孩子即将出生,家中还有丧失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原告人在这种情况下残疾,这无疑对原告人家庭日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关于对原告人向应赔偿的费用共计17016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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