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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

2022-07-21
《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 人民调解的目的为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实际上,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均承担着解决一定范围内民间纠纷的任务。 人民调解的范围,即明确哪些民间纠纷是由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的,从而确定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职责界限。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 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第九条又进一步规定,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267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的同时,积极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因此,这些纠纷都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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