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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就会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则按当事人约定的无效情形进...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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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但不包括“保证”),反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的确定:抵押担保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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