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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中执行配偶财产不可以。因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的配偶没有赡养义务,执行赡养费应当从子女的财产中扣除;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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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起诉被告支付相应的赡养费有,可以在起诉时先申请执行,不需要等到庭审结束下达法院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通常,接收方配偶的身份随着配偶赡养费指令的下达而产生。根据配偶赡养费指令下达的时间不同,我们可以将配偶赡养费指令分为下列两种。如果该配偶赡养费指令是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下达的,那么该指令称为“未决判决”(DecreePendenteLite)。如果该配偶赡养费指令是在离婚程序终结时下达的,那么该指令称为“永久配偶赡养费指令”(PermanentSpportOrder)。但无论配偶赡养费指令在何时下达,它们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但是先予执行的条件是申请人具有紧迫感,急需先予执行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或者停止对自己权利的侵害。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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