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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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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伤害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反映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寻衅滋事造成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两个月。强迫他人财产或者任意损坏公私财产的,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业事业单位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胁迫手段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判处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合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一)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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