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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独占权。 独占权又称之为“专有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
包括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独占实施权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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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占的实施权。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特权;其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实施其专利。 2、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3、转让权。专利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之间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的,还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专利权转让与实施许可不同,后者移转的是专利的使用权,前者移转的是专利的所有权,出让人丧失专利所有权,受让人称为新的专利权人。 4、标示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权人有权决定谁可以或不可以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亦可以通过订立协议的办法将他的专利技术许可给别人实施,专利权人也可以将其专利权卖给别人,买下该专利权的人就成了新的专利权人。 但一旦该专利保护期满,该发明创造就可以被任何人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原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独占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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