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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只能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所以不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先予执行的,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先予执行,对下列案件,...
裁定书供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或不准予强制执行时使用。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疑难复杂,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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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驳回先予执行异议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容易导致人民法院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重复审查。人民法院不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实际上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了否定性确认,该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后,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被执行人不会也无必要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如果该裁定不送达被执行人,则被执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提起行政诉讼,导致人民法院重复审查一个已经被自己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人民法院陷入尴尬的境地,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当事人签收裁定书即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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