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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回国,我如何申请离婚?

2021-01-18
问:我和妻子结婚多年,近年感情不睦。今年初,她因母亲病重,回返中国,后来电通知我,她不回新加坡了,并想与我离婚。   我对离婚不存在异议,只是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我们的婚姻是在新加坡注册的,如果她不回来,我们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手续是否可以在中国办?   *如果在中国办,是否能在新加坡生效?我日后如果遇上心仪的对象,准备再婚时是否会有困难?   答:根据新加坡妇女宪章,法院准许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不可挽回。从你的来信看来,你似乎还不能成功地申请离婚,因为你与妻子在今年初刚分居。   除非你证明以下事实,否则法院不会认为你的婚姻已到不可挽回的地步: (i)在提交离婚申请之前,你的妻子抛弃你连续达2年以上; (ii)在提交离婚申请之前,双方连续分居超过3年,而且你的妻子同意离婚; (iii)在提交离婚申请之前,双方连续分居超过4年。   在你的妻子离开你达2年之时,你可以以她抛弃你为由提出离婚申请。   你可以在新加坡提出离婚申请,即使你的妻子在中国居住。然而,你仍然需要向你的妻子送达离婚诉状。   假设你能够成功地在中国离婚,而你的妻子也在中国居住,新加坡法院将承认你们离婚是有效的。   如果你以后准备与其他人在新加坡结婚,在离婚后,你应该将离婚判决呈交新加坡婚姻注册处以证明你以前的婚姻已经解除。(摘自新加坡《联合早报》) 110ask.com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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