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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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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一)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将安全事故信息和学生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三)及时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四)开展学校安全宣传、培训;(五)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六)依法先期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七)做好校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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