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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市(州)、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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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逐级报有该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建设用地申报分单独选址和城市分批次两种类型进行申报。 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建设用地申报分单独选址和城市分批次两种类型进行申报。 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第一步:初审根据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初审,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初审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步:专项审查权属、地类、面积的审查土地利用规划审查供地情况审查压矿情况审查地质灾害情况审查违法用地的审查信访情况审查政策法规审查补充耕地和征用土地情况审查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步:会审召开会审会,集体研究申报建设用地的情况。第四步:报国务院要件齐全,会审会通过的材料,从接到用地申报起4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务院。第五步:批复国务院批复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并下发。 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第一步:初审根据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初审,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初审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步:专项审查权属、地类、面积的审查土地利用规划审查供地情况审查压矿情况审查地质灾害情况审查违法用地的审查信访情况审查政策法规审查补充耕地和征用土地情况审查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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