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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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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二、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直接办理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被登记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买卖合同,原件;5、购房发票,个人申请提交原件,单位申请提交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7、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原件。三、经适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办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拨地文、图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经适房买卖合同,原件;5、购房付款凭据,原件;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7、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经房改部门审核签章的售房花名册;8、未办理初始登记的,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9、已办理预购经适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原件。四、个人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买卖合同,原件;5、房屋测绘报告,原件;6、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五、单位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买卖合同,原件;5、房屋测绘报告,原件;6、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7、批准文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范围图;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需提交市政府同意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文件,其中1993年1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只需提交修建许可证、红线图或选址定点意见书。六、房屋继承转移登记申请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5、房屋测绘报告,原件。六、房屋赠与、受遗赠转移登记申请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赠与合同,原件赠与;5、属遗赠转移登记的提交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七、房屋约定协议导致的转移登记申请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约定协议,原件,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的份额转移约定协议,申请人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协议离婚的可提交离婚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经婚姻登记机构签章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5、房屋测绘报告。八、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5、抵押合同,原件;6、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二)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4)房地产界面、空间界面、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益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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