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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以前的和施行以后的: 1、2008年1月1日《法》施行以前的,按照《》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处理。按照时间段来推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你已经在这个公司工作了6年左右。《劳动法》第2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规定了具体的补偿办法,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应该给你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的劳动时间持续了1年3个月左右,那么公司如果马上就要裁员,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或额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由于这样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还得支付相当于你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付工资;应付工资应包括员工应得的所有货币收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月经济补偿工资按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
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是因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你辞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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