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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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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对定作指示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法上所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如指使承揽人用危险的方法制作或强迫承揽人违反规律蛮干。所谓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 因此,房主作为定作人,如将房屋发包给有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如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不具有过失的,无须对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房住在发包过程中明知承包人没有资质仍发包的,则存在上述的选任有过错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知道你们找的包工头有没有相应的资质。如果没有资质,你们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包工头有资质,你们无需承担责任。男工人受雇于包工头,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且男工人和包工头在承揽工程时不注意检查材料以及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包工头作为雇主理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男工人在劳动时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对自己的伤害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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