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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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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目前,国家通常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5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二、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严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是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三、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于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3人以上伤亡或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洪水等对工程造成破坏甚至倒塌。这类事故虽然不是人为责任直接造成,但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往往与人们是否在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有关,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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