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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会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以至于其被扶养人无法继续接受抚养的,即被扶养人其抚养费来源,赔偿义务人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应视具体的伤残性质而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鉴定,应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市级司法鉴定所等,职工因工伤造成伤残的鉴定应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等治安或刑事案件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属于法医鉴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法医机构鉴定,不属于伤残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范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评定内容分为一级至十级十个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评定结果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评定内容分为一级至十级十个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评定结果作为职工因工伤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内容分为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作为加害人定罪、量刑或治安处罚的依据。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事项:一、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二、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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