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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一、按照法律规定和惯例,未结案之前,不可以取回保证金。二、收到告知书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案件在一个月内可能要提起公诉,案件移送到法院后,一个月内就要开庭审理并判决。如果不退卷补充侦察的话(检察院、法院均可退卷补充侦察2次,每次一个月期限),两个月左右就能有结论了。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不满14岁的人; 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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