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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征地纠纷

2021-11-17
针对集体土地征地纠纷,被征收人对征地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征地前的通知、听证、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的公告期内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听证。经上述程序救济后,仍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裁决仍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针对国有土地征地纠纷,首先,征地机关在征求公众意见时,被征收人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充分发表意见。征地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公告期间,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补偿安置协议仍未达成的,发布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于上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规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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