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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离婚期间就是还没有正式离婚,属于婚姻存续,所以还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
离婚工资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1、一般离婚后双方的工资,不属于共同工资; 2、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劳动,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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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资额分配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综上所述,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明确约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针对以上财产,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我国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是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效益工资、浮动工资、年功工资六大部分组成的。而这些工资都包含在婚姻法17条规定的范围内。所以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即使自己的工资由自己保管,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平均分割。
如果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欠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除非离婚时与债权人约定该债务由一方承担,否则债权人可向任何一方主张债权。若是个人债务(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欠债),则只需借款一方承担偿还责任。 另外,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要求另一方补偿。但不能以另一方无收入,靠自己的工资来维持家庭生活为理由来主张补偿,因此,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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