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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
公证暂行条例规定:(1)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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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
公民或有关单位申请公证,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如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下列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一)遗嘱公证;(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3)赠与公证;(四)亲子公证的认领;(五)收养公证;(六)解除收养公证; (七)委托公证。
委托人有权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同代理记账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书面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2、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委托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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