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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还是存有很大争议,法院对打印遗嘱目前的司法观点是: 1、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或立遗嘱人本人打印),且确能证明是...
电子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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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遗嘱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其内容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签名,应当注意的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均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现实生活中,如需要立遗嘱建议采用自书的形式,他人代书的最好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因电子遗嘱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因此电子遗嘱欠缺形式要件,在法律并不产生相应的的的效力后果。
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还是存有很大争议,法院对打印遗嘱目前的司法观点是: 1、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或立遗嘱人本人打印),且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2、视为代书遗嘱。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 一,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的条件也可能确认遗嘱的效力。 3、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
电子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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