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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事故责任认定的赔偿

2022-10-22
2004年9月,A轿车行驶时,恰逢B怀抱同乡的两个孩子步行横穿公路。A驾车躲闪,B惊吓摔倒,造成两个孩子一死一伤。通州XX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A所驾与B及所抱幼童接触。所以,交通支队对此事故没有定责。死亡孩子的父母认为,交通部门没有定责不代表A没有责任。所以,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A赔偿各项17万余元。A拒绝。法院认为,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驾驶者,A应履行防止或者控制事故发生的义务,履行不当或不完全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此事故的发生不能排除B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A与B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最终,法院判决A给付死亡孩子的父母各项损失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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